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变化
学生城镇化率
学生城镇化率
分城市、县镇、农村小学学生人数
year | city | town | rural |
|---|
1,962 | 1,033.4 | 546.1 | 5,344.4 |
1,963 | 1,126.7 | 584.6 | 5,446.2 |
1,964 | 1,238.8 | 621.6 | 7,434.1 |
1,965 | 1,475.5 | 745.5 | 9,399.9 |
1,971 | 1,236.2 | 608.4 | 9,366.5 |
1,972 | 1,224.7 | 703.5 | 10,621.0 |
1,973 | 1,195.9 | 776.8 | 11,597.7 |
1,974 | 1,124.7 | 804.4 | 12,552.3 |
1,975 | 1,061.1 | 786.9 | 13,246.1 |
1,976 | 955.3 | 764.9 | 13,285.3 |
1,977 | 915.1 | 737.4 | 12,965.1 |
1,978 | 970.6 | 774.7 | 12,878.7 |
城市、县镇、农村 |
分城市、县镇、农村小学学生人数
2013年城乡用工差异
农村小学民办专任教师数
year | total | collective |
|---|
1,962 | 198.49 | 46.38 |
1,963 | 203.17 | 51.33 |
1,964 | 251.03 | 93.97 |
1,965 | 318.29 | 167.38 |
1,971 | 350.10 | 209.60 |
1,972 | 374.03 | 235.46 |
1,973 | 399.50 | 258.67 |
1,974 | 425.09 | 282.65 |
1,975 | 451.30 | 311.22 |
1,976 | 461.67 | 331.67 |
1,977 | 456.62 | 334.35 |
1,978 | 453.51 | 332.93 |
农村小学民办专任教师数
小学教师学历情况
year | high | junior | below |
|---|
1,953 | 20.45 | 57.69 | 72.94 |
1,954 | 21.40 | 65.55 | 67.45 |
1,955 | 23.36 | 74.14 | 61.39 |
1,956 | 21.44 | 87.62 | 65.58 |
1,957 | 25.96 | 92.94 | 61.78 |
1,958 | 23.22 | 91.59 | 64.16 |
1,959 | 24.72 | 98.86 | 102.59 |
1,962 | 71.40 | 117.83 | 52.91 |
1,963 | 89.84 | 122.55 | 47.75 |
1,978 | 245.66 | 97.22 | 178.78 |
high=中师、高中毕业及以上; junior=初师、初中毕业及以中师、高中肄业; below=初师、初中肄业及以下; |
小学教师学历情况
本节课程目标
政治要素如何影响教育责任的层级政府之间的分配?
关键问题?
- 政府是否有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
- 哪级政府有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
- 如何落实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
- 上级政府的财政经费如何分配?
1949-1957
1953年政务院又发出了《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提出:“小学教育经费应按行政领导关系分别列入各级预算,乡村公立小学校舍的修缮、修建以及增添设备,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如有不足,需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筹款备料,或采用群众献工献料的办法加以解决。”
1958-1978
1958 年8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要求全部小学、中学的设置和发展,无论公办和民办,都由地方自行决定,包括各项定额标准和执行办法。
具体做法是,一般公办的全日制小学由公社直接管理,民办小学由生产大队直接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1958年)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确定了”两条腿走路”。
在这个统一的目标下,办学的形式应该是多样性的,即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包括函授学校、广播学校)并举,免费的教育与不免费的教育并举。这就是说,全国将有三类主要的学校:第一类是全日制的学校,第二类是半工半读的学校,第三类是各种形式的业余学习的学校。
1968年,公办小学下放到大队办,“在农村,则应由工人阶段的最可靠的同盟者——贫下中农管理学校”
1958-1978
一是物质成本。通过管理费、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方式进行筹集,在向农民分配之前从集体经济的总收益中扣除;
二是人力成本。通过增加工分总数,降低工分值的方式,加以弥补。对农村义务教育供给而言,工分成本分摊方式有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学校所需要的经费是在社员分配之前直接从集体的总收益中扣除的,这是以降低社员工分总量或工分值为基础的,本质上是学生家长将自己一定劳动量的报酬作为学费转移给了学校;二是在人民公社体制内,乡村小学的教师多为民办教师,他们也是成产大队的社员,只不过以教学作为主要劳动形式,其报酬的支付方式也是”工分”。
1978-1985
农村义务教育的供给仍延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供给传统。但问题是改革后乡村地区的生产体制、组织基础和财政体制都己发生了变迁,公社时期义务教育治理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和资源动员结构都已不再存在,所以,旧的制度与新的制度环境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最终的结果就是农村义务教育衰退局面的出现。
1978-1985
这一时期教育政策的价值重心又逐渐由”普及”转向了”提高”,自 1978 年开始至此后的 80年代,教育改革的重点放在了重建高等教育以及为考大学做准备的”重点”中小学的建设上,农村地区的学校被大幅度地撤消或合并,教育资源开始向”重点”和城市集中,农村小学由 1977 年的 94.9 万所减少到 1985 年的 76.6 万所,农村中学(包括初中和高中)也从 18.2 万所减少到不足7万所,分别减少了19.3%和62%;而同期城市和镇的小学则从 3.3 万所增加到 5.7 万所,中学从 1.9 万所增加到近 2.4 万所,分别增加了72.7%和26.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1983年)
七、办好农村学校教育,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经费问题。中央和地方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都要集资办学,还应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集资办学和私人办学。财政部要拨出一笔专款,为少数民族和边境地区建设一两所师资培训中心。中央财政中所列的有关少数民族、边疆建设的几项补助费,地方都应规定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事业。为推动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改办和新办农业、职业中学,开办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或有关业务部门给予补助。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1984年)
一、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为些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
二、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在原有基础上实行包干,由县下达到乡,不能减少,不得截留。包干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今后国家和地方政府逐年增加的教育事业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富裕地区乡教育事业费的增加依靠自己解决。
三、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附加率可高可低,贫困地区可以免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各地教育事业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不强求统一,可由乡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项附加收入要取之于乡,用之于乡。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
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
省、市(地)、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为了保证地方发展教育事业,除了国家拨款以外,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此项收入首先用于改善基础教育的教学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但不得强迫摊派。同时严格控制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
1986-1992
1985年出台《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中央和省级政府是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的决策主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大政方针的制定,并拥有检查和督导基层政府义务教育执行状况的权力。
在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上,中央政府只承担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责任,省级政府除了制定相关的经费标准外,也只承担少量对贫困地区的经费补助责任。
而基层的县、乡政府是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方针的执行主体,县级政府具体负责中小学设置、撤消、变更及其学校的人事管理,同时承担着少数城区学校的教育投入以及对乡镇学校基建补助;乡镇政府负责本地中心小学和乡镇中学(主要是初级中学)的经费投入,行政村(也有个别自然村)则负责村办小学部分经费的筹措。
义务教育法(1986年)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的,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七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八条 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抚兵、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九条 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1994年7月)
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具体比例由各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作出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民办教师补贴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能扣减,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各地对此都要建立严格而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除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外,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实际需要与可能,决定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必须专用。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1994年7月)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支付;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由县级财政(经济富裕地区亦可由乡级财政)负责拨款;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和增加对边远、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
中央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及有关的师范教育等专项扶助经费,从今年开始由现在的2亿多元要逐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尽快在两三年内达到每年不少于10亿元。
1994-2001
1994年分税制改革县乡财力下降,教育投入动力不足。 在农村地区与义务教育相关的收费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学杂费教育集资和”五项统筹”中乡村两级办学的经费。
1998 年,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 26 个县的调查表明,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中,中央、省、市三级政府负担 12%,县级政府负担 10%,其余由乡镇政府和农民负担。
分税制改革(1994年)
中央税系统: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增值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证券交易印花税。
地税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2008年停征),农业税(已停征)、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2016年5月之前中央75%,地方25%,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中央50%,地方50% [1] ;企业所得税与个税,中央60%,地方40%;
分税制改革(1994年)
税费改革前状态
(1)工资支出中,公办教师的工资支出主要由县和乡两级财政从预算内的”教育事业费”来负担,民办和代课教师的工资则主要由乡镇财政从非预算资金即”乡统筹”资金中的农村教育附加费来负担;
(2)公办学校教师公用经费的责任主体与其工资支出一样,民办和代课教师则通常没有专门的公用经费,其日常支出从学杂费和农村教育附加费中列支;
(3)校建和危房改造的支出从中央到地方五级政府以及村级自治组织均有不同程度的投入。一般而言,中央、省、市(地区)财政会配备一些专门用于校建和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县乡两级政府负责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乡级政府作为最基层的执行单位,往往在校建和危房改造中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包括农民的义务工),村级自治组织也主要参与其村内校舍的建设和维修。
税费改革前状态
税费改革内容
2000年开始,税费改革,安徽和其它省120个县,2001年,江苏,2002,20省,2003,全国推行。
“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 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 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1 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国家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审定教科书。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
2001-2005
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方面,省级政府的责任是统筹安排财力,增加转移支付,解决辖区内财政困难县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缺口,并增加危房改造资金;
地(市)级人民政府责任为,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并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为,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乡镇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随意,即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
对公用经费的问题规定得更加明确:“各省级政府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的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2002年)
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到县集中管理,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在合理确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解决财力困难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并实行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
税费改革之后的政策
- 各省制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 义务教育西部两基攻坚工程;
- 两免一补政策;
- 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教育)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5)
2005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
新机制自2006 年春季学期起,首先在西部 12 个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部享受西部待遇的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开始实施,同时在海南的 8 个县、湖南 3 个县和安徽 2 个县进行试点;
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中部的河北遵化市、吉林东丰县、黑龙江依安县、山西怀仁县、河南扶沟县、湖北沙洋县和江西吉安县共 7 个县进行试点。
从 2007 年春季开学起,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面铺开。
2006-2015
对西部 11 个省(陕西、甘肃、新疆、广西、四川、云南、重庆、宁夏内蒙古、青海、贵州)来说,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资金中央承担 80%,地方承担 20%。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中央承担 50%,地方承担 50%。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地方财政承担 50%,中央财政照 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2006-2015
对中部 10个省(湖北、安徽、黑龙江、海南、江西、河北、河南、湖南、吉林、山西)来说,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资金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 40%。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中央承担 50%,地方承担 50%。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地方财政承担 50%,中央财政照 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2006-2015
对东部 9 个省(辽宁、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来说,教科书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免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资金,除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一般承担 18-40%,地方承担 82-60%,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地方自行承担。
2006-201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2,中部其他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对东部农村地区,中央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东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
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8)
一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7个事项,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按照保持现有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中央与地方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8)
二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6个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如下: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其他为5∶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各地区均为5∶5,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对第一档和第二档承担全部支出责任,其他为5∶5。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负担比例,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讨论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原因分析
- 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 义务经费保障机制有哪些相关主体,其各自在影响政策决策的影响力如何?
讨论
- 确定在不同层级政府分配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责任,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讨论
- 如何决定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