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相关案例

教师人数(2019)

  • 学前教育专任教师276.31万人
  • 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1001.65万人,其中小学626.91万
  • 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85.92万人
  •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共有专任教师84.29万人
  • 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174.01万人

中小学教师法律制度体系

  • 资格制度
  • 招聘制度
  • 职称制度
  • 工资制度
  • 社会保障制度
  • 处分制度
  • 救济制度
  • 聘用制度

教师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教师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教师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梁某某诉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2日,怀化市鹤城区公开招考幼儿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怀化市鹤城区2009年公开招考幼儿教师实施方案》,决定采取”公开、公正、定岗”的形式面向社会招考幼儿教师。该方案规定:办公室设区教育局,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统分、试教、初定录用人员等日常工作;招考名额11人;报考对象及条件为已取得教师资格证,无残疾、无传染病、口齿清楚、身体健康、能胜任幼教工作,身高在1.5米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4年8月31日后出生),2009年7月31日前落户鹤城区的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基本案情

  该规定是参照湖南省教育厅于2009年6月22日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湘教发[2009]31号)“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男性160cm,女生150cm以上,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的规定而制定的。

  2009年8月16日,原告梁某某办理了报考手续,并于2009年8月21日、23日分别参加了笔试、面试,以综合成绩78.9分名列第二。其后,被告以梁某某身高不足1.5米未通过体检为由不予录取。

法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

法院判决

  教育行政部门为”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将地域、学历、健康状况、年龄、身高等作为本次招考幼儿教师基本条件,是就特定事项针对不特定对象颁布的行政文件,并不是针对原告个人而设立的,且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招聘条件对一般公众而言实质上就是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等同于歧视,而是根据招考目的和特点而特别设定的。正如本次招考限制年龄在25岁以下,但并不构成对25岁以上人员的歧视一样。

方思文与会同县教育局不服取消面试资格案

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2日,被告会同县教育局根据《会同县2019年第二次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发布《会同县2019年第二次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30名,其中小学英语教师4名。原告方思文报名参加小学英语教师岗位招聘,并以笔试成绩第8名的成绩入围面试。 2019年9月2日,被告会同县教育发布《会同县2019年第二次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面试公告》,原告方思文位列面试人员名单。该公告载明:参加面试的考生必须于2019年9月6日到会同县教育局人事股报到,9月7日上午7:20前赶到会同县城北学校候试室抽签,过期取消面试资格。

基本情况

该公告面试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栏载明:1、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笔试准考证,在面试当日上午7:20前到达指定考点候考。上午7:20未到者,作自动弃权处理,取消面试资格。未携带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的,不得参加面试。2、面试考生应当遵守面试纪律,文明应考。要求统一着装,穿白色衬衫上衣,黑色长西裤(服装自备),不准穿有职业特征的服装,仪表符合职业规范,不准佩戴任何饰品进入面试考场。3、考生应遵守考场封闭管理规定。进入考点立即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其他智能穿戴设备并交相关工作人员统一管理,面试结束取回,离开考点才能开启。4、考生在指定地点等候考试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随意走动。5、考生在面试过程中,不得在题签上做任何标记,不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考场工作人员透露本人姓名、毕业学校、工作单位、报考岗位等个人信息,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面试资格,如面试结束后查实的,面试成绩作废。

基本情况

2019年9月7日,原告方思文着白色衬衫,外套黑色长裙,按公告时间到会同县城北学校参加面试,被告会同县教育局监考工作人员以原告未按规定着装,禁止原告进入候考区,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无效后,其丈夫将所穿西裤换给原告,此时,已是上午7时23分,被告会同县教育局监考工作人员以超过规定时间禁止原告进入候考区,致使原告未能参加面试。

另查明,原告方思文参加面试时已怀孕8个月。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行政管理中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被告会同县教育局监考工作人员作出的取消原告面试资格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权利义务,被告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原告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和义务,听取原告的申辩,被告会同县教育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属程序违法。

一、被告会同县教育局取消原告方思文面试资格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会同县教育局赔偿原告方思文损失人民币一元。   
三、驳回原告方思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贺恩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案

“特岗教师”实施整体情况

2020年,据教育部网站消息,9月4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任友群: 15年,累计招聘了95万名特岗教师,覆盖了中西部一千多个贫困县3万多所学校。 “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满以后留任率达到85%以上; 95%的特岗教师是在乡镇及以下的学校任教,其中30%是在村小和教学点; 特岗教师中,本科学历的达到80%以上,平均年龄25岁左右。

基本案情

为大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重庆市中小学特色学科教师配备计划(简称”双特计划”),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要求,2014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14”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招聘简章规定了招聘名额、招聘条件及范围、招聘程序等事项,其中规定:“特岗计划”考生,经培训合格,按照教师[2006]2号、渝教人[2006]22号、教师厅函[2014]2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贺恩会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岗前培训等程序,被酉阳县人社局招聘为”特岗教师”,后与毛坝乡教育管理中心签订聘用协议书,并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在毛坝乡中心小学任教。服务期内2014年至2015年经学校考核为合格,2015年至2017年经学校考核为优秀。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3日,酉阳县人社局又出台《酉阳自治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简称《简章》),招聘对象为2014年公开招募服务酉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期满、现仍在岗且综合考核合格的”双特教师”。经笔试、面试后,于2018年5月15日,贺恩会参加酉阳县人社局组织的体检,其体检结果为空腹血糖为8.22㎜ol/L,体检结论为本次体检为不合格。后,酉阳县人社局因体检不合格未给贺恩会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2日。贺恩会以酉阳县人社局未按规定给其办理入编为由向酉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酉阳县人社局为其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审理过程中,因贺恩会未向酉阳县人社局提出解决入编手续的申请,自愿向酉阳县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酉阳县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19年4月15日,贺恩会向酉阳县人社局书面申请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同月24日,酉阳县人社局书面答复,明确贺恩会体检结论不合格,不能进入考察及以后(包括考察、公示、聘用等)招考环节,不能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贺恩会不服,又向酉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酉阳县人社局2019年4月24日对其作出的《关于贺恩会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简称《回复意见》),由酉阳县人社局为贺恩会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对2018年4月23日出台的《酉阳自治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第二条第二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讨论

人社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理?

相关规定

教师[2006]2号《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规定:“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相关规定 渝教人[2006]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项目区、县学校的,经学校考核合格,项目区、县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相关规定

教师厅函[2014]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严格按照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转接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第三条第十款规定:“特岗计划考生,经培训合格,按照教师[2006]2号、渝教人[2006]22号、教师厅函[2014]2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

讨论

人社局的决定是否合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法院判决

上述文件规定的”考核合格”,并不能解释为区、县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重新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简章的方式对”特岗计划”教师进行入编公开招聘,进而要求体检,理由如下: 首先,无论是渝教人[2006]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还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均明确规定了”特岗计划”教师招聘是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要求进行,即”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程序是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程序进行的。在考生通过上述公开招聘程序成为”特岗计划”教师后,在办理入编时,需要的条件是经”考核合格”,而所谓的”考核”,文义上无法当然的理解为有关部门要求”特岗计划”教师入编时再次履行笔试、面试、体检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

法院判决

其次,根据渝教人[2006]2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对”特岗计划”教师聘用期满的考核是由”特岗计划”教师受聘的学校进行,即”特岗计划”教师的聘用期满考核由有关的事业单位进行,而不是区、县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之规定,受聘学校对”特岗计划”教师的考核,应是指对”特岗计划”教师的日常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因此,区、县有关行政机关以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的方式来进行”考核”,将考核的内容涵盖笔试、面试、体检等,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法院判决

最后,“特岗计划”教师在岗位编制、招聘程序、待遇保障、政策优惠不同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国家政策已赋予”特岗计划”教师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程序入编的可信赖利益,在”特岗计划”教师服务期满后,区、县有关部门将该类人员作为编外人员或普通社会人员对待,要求其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忽视了上述区别和相关政策。虽然”特岗计划”教师在服务期内未办理入编手续,但”特岗计划”教师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求进行的,即已履行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相关部门在”特岗计划”教师聘期结束按政策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再重新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并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法院判决

因此,酉阳县人社局在解决该县2014年”特岗计划”教师入编时,发布《简章》,要求该县”特岗计划”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述中央和重庆市有关部门关于”特岗计划”的文件规定,不具有合法性。酉阳县人社局根据该简章以贺恩会体检不合格为由作出被诉《回复意见》亦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撤销酉阳县人社局于2019年4月24日对贺恩会作出《回复意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贺恩会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酉阳县人社局负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