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之基础教育

本周主题

  • 受教育权的就近原则

  • 受教育权的平等原则

顾明、顾某与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履行行政行为案

基本案情

顾某,女,2008年10月13日生,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逢春苑30号某幢205室。吉庆家园属于集庆门大街以南、应天大街以北、南湖路以东、文体路以西区域范围。

2014年5月8日,建邺区教育局发布《建邺区2014年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及其附件,该办法第二条”招生办法”的第(一)项”报名条件”规定:“新生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

该办法的附件”建邺区2014年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一览表”规定:“凡属于集庆门大街以南、应天大街以北、南湖路以东、文体路以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2014年适龄儿童派位到南湖三小。”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9日,顾明、顾某将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建邺教育局)作为被告告上法院。 顾明、顾某户籍居住地吉庆家园一直未被建邺教育局纳入施教区,致使吉庆家园住户一直被派位到南湖三小上学。现建邺教育局在离吉庆家园对面约300米距离新建了新城小学北分校,但顾某仍被建邺教育局舍近求远地派位到南湖三小就读。

虽经多次诉求,但建邺教育局一直无合理答复。顾明、顾某认为建邺教育局违反了国家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决保障顾某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将顾某划入新城小学北分校就读,确保教育公平。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0日,建邺区法院经审查作出(2014)建行诉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

2014年12月14日,二审裁定认为建邺教育局每年对辖区内施教区进行划分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现上诉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

2015年4月24晶,一审认为顾某与被诉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顾某的起诉。

2015年8月14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讨论

  • 建邺区教育局学区划分是否合理?顾某的家长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 法院是否应该受理顾某起诉?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日,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 同年5月20日,建邺区教育局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街道分管主任、社区部分教育咨询委员、部分家长代表等。研讨会中,建邺区教育局对《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征求稿》进行了解读,参会代表提出各自建议。

次日,建邺区教育局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有南京市规划局河西直属分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邺区发改局、南京市建邺区财政局、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名特优教师、中小学校长。专家论证会中,建邺区教育局对《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征求稿》进行了解读,参会代表提出各自建议。

基本案情

同年5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召开办公会议,其中一项议程为:专题研究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次日,建邺区教育局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的附件”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一览表”规定:“南湖三小施教区:湖西街(沿河街以南)、湖西村、沿河二、三、四、五村,集庆门大街以南、应天大街以北、江东中路以东、南湖路以西地区。凡属于集庆门大街以南、应天大街以北、南湖路以东、文体路以西区域内入学到南湖三小。“

“南师附中新城小学北校区施教区:应天大街以南、梦都大街以北、黄山路以东、秦淮河以西的地区。凡属于应天大街以南、梦都大街以北、江东中路以东、黄山路以西区域内入学到南师附中新城小学北校区。”当日,建邺区教育局将该办法以及附件上网公示。

基本案情

顾某户籍所在地位于集庆门大街以南、应天大街以北、南湖路以东、文体路以西区域内,属于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施教区范围。顾某对于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2015年9月,建邺区法院认为,建邮区教育局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1日,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讨论

  • 教育局的决定在程序上是否合理合法?

《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第二款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 凡当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含八月三十一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学校应当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学校应当将接收学生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2016年二审判决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被诉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划分施教区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因此“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对顾某而言,其户籍地至南湖三小的实际距离虽非最近,为1.29公里,但对于学生入学而言并非过远;对适龄儿童群体而言,建邺区教育局目前所确定的施教区划分方式能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因素,是一种相对科学的划分方式,能保证适龄儿童整体上实现”就近入学”。

教育行政部门所作施教区划分方案的行政目的应为实现公共利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

2016年二审判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职,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

当前确实存在不同区域间以及区域内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状况,无法保证每一适龄儿童享受教育资源的绝对公平。教育行政部门在这一现状下更应通过合理划分施教区、严格依法行政来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当,但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被上诉人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城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2020年7月31日后,西城区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家庭适龄子女申请入小学时,不再对应登记入学划片学校,全部以多校划片方式在学区或相邻学区内入学。

自2020年起,西城区将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及就读学校实施记录,自该房产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登记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就近入学的新政策

非京籍家长诉北京教育考试院案

基本案情

因户口不在北京,初三学生无法在北京报考普通高中,八名非京籍初三学生委托家长在2014年4月28日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告上西城区法院。他们要求撤销教委”剥夺八名原告在京报名参加普通考试的行为”,教委应依法接受原告在京报考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5月12日,北京西城区法院答复对此不予立案。西城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家长提供材料中的直接责任人是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诉讼主体不是北京市教委,北京教育考试院注册地在海淀区,不属于西城辖区。 后起诉至海淀法院,获立案,2014年6月11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7月11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宣判,判决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行为并无不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7月4日,北京中考成绩公布,原告9名学生查询发现成绩均比较理想,总分580分,有几位学生分数还超过了530分。目前,原告家长们正在为孩子读高中发愁,除个别正争取读国际班外,多数正在考虑去和北京接壤的河北县城读书。河南信阳籍农民工谢国良儿子中考考了509分,在年级排名第七。谢国良说,到河北读高中要交好几万择校费,这让他好几天都睡不好觉。

讨论

  • 非京籍家长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拓展讨论

  • 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平等属性?

随迁子女就学政策

原国家教委1996年颁布的《城镇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其第四条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市、区、镇),要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人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第八条规定”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应以在流入地全日制中小学借读为主。没有条件进入全日制中小学的,可以入各种形式的教学班、组,接受非正规教育”。

1998年原国家教委公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具体落实该项政策。

随迁子女就学政策

200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继续重申”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是后来的”两为主”政策。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78号)。《意见》确定了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两为主”原则,具体规定了政府各行政部门在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具体职能。并对建立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以及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

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北京、上海等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2〕62号)

北京市出台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办法之前和新办法公布后三年内,为了方便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实行如下过渡措施:

(一)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其中来自农村的学生和学习涉农专业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享有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学生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2〕62号)

(二)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学生从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以参加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推荐与考试录取。

(三)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合法稳定住所,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选择在京借考高考。北京市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后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在京借考服务,学生回户籍所在省参加高校招生录取。   

(四)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其随迁子女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高等教育、开放大学的考试录取。

参加中考的条件

1.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工作居住证;

2.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

4.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已满3年(不含补缴);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

例外情况:九类人员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1)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属”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的考生;   
(2)由区台办认定的属”台胞子女”的考生;   
(3)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4)由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认定的属”随军子女”的考生;   
(5)有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人员子女的考生;   
(6)父(或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7)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定的属”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由首钢矿业公司认定的属”职工子女”中河北省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定的属”化六建北京分公司子女”中的非本市户籍的考生,可以报名并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及其他规定可以报考的学校。

义务教育发展史

义务教育发展史

义务教育发展史

义务教育发展史

义务教育发展史

德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史

1717,第一部义务教育法,农民的孩子必须入学,如果学校存在的话。Frederick William I(1701-1740)

1774,义务教育的规定,“If they know too much, …… run off to the cities and want to become secretaries or some such thing.” Frederick II (1740-86)

1787, 建立国家教育管理机构,开始主要强调宗教教育。1794,国家控制,强制教育的原则,重新在法律中建立,但是这一段教育的供给还是很少。Frederick William II (1786-97)

1798,Federick William III (1797-1840)任命新的教育部长,提高国家教育改革方案,但是被其拒绝。

1806, 被法国打败,割地,赔款。改革维新,其中,为了培养一个强大的新一代,需要教育。1808,成立教育部,首任教育部长是Wilhelm von Humboldt. 开始大量培养教师,(利用孤儿院)

1819,学校改革法案通过。平等与秩序,自由与服从。

中国义务教育发展史

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曾拟订《钦定学堂章程》即壬寅学制,未及实行。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 7月清政府命张百熙、荣庆、张之洞以日本学制为蓝本,重新拟订学堂章程,于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1月公布,即《奏定学堂章程》,是年为旧历癸卯年故称癸卯学制。

1949年文盲占人口总数的80%以上,小学入学率仅有20%左右,初中入学率仅有6%,农村人几乎都不识字,简单的读写都要求人帮忙。

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经济比较发达、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应在1985年前普及小学教育,其他地区一般应在1990年前基本普及。至于极少数经济特别困难、山高林深、人口稀少的地区,普及期限还可延长一些。

中国义务教育发展史

1986年4月12日,《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

2000年总体上实现了”普九”的目标,普九人口覆盖率和初中毛入学率均超过85%。2001年1月1日,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目标。

截至2007年底,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99.3%,实现”普九”的县数已占全国总县数的98.5%。

2011年,青海、甘肃、四川、西藏通过”两基”国检,标志着九年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全面普及。中国全面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义务教育发展史

美国的教育财政诉讼

美国的教育财政诉讼

万科业主”优先入学权”之争

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5日,西城区教委、房山区教委、北京小学、中粮万科共同签订了”四方协议”。该协议第七条显示:“该分校的招生,首先满足丁方(中粮万科)在房山区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业主京籍和非京籍子女的义务教育需求,并每年为万科在职员工保留10个入学名额。”

小区尚未开盘前,各种极具吸引力的广告营销标语让知名教育资源配套成为了该项目的主要卖点——“引进北京四中、北京小学、北京四幼、红黄蓝幼儿园等市级名校,让业主子女畅享’15年全程名校教育’”,“半岛业主将尊享’一房一名额’,拥有入学’优先权’”。

长阳半岛1期起价13500元/平方米,而旁边楼盘不到8000元/平方米。到2010年末单价直逼20000元/平方米,接近同期北京南四环的价格。与此同时期开盘的”邻居”徜徉集售价为14000元/平方米,而作为北京第一个限价商品房”长阳国际城”最高售价为12500元/平方米。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学校建设资金由长阳镇人民政府向中粮万科拨付北京小学长阳分校工程款8529.51万元。 2012年12月18日,信件编号为FS2012121800014的咨询信件中,长阳国际城业主咨询:“有传言,北小分校、北京第四幼儿园优先万科业主,其他楼盘的孩子不行,想知道该说法是否属实?”房山区政风行风热线以信件形式回复:“北京小学(长阳分校)预计明年(指2013年)起招生,服务区域为中粮万科·长阳半岛小区;如其他业主子女有入学需求,请小区物业或者开发商出面与我委协商业主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基本情况

2013年有媒体报道称,当年长阳国际城业主在各大网站论坛发帖,抗议房山区教委在北小分校入学资格上对长阳半岛业主倾斜。同年5月,房山区教委出台《关于房山CSD长阳核心区划片招生范围的意见》,明确长阳起步区1-6号地中的半岛家园、云湾家园、紫云家园、中国铁建·长阳国际城、熙兆嘉园和北京城建·徜徉集业主子女小学全部入学于北小分校,属于规定性划入。

自2014年起,北小分校招生范围继续外扩,还包括了周边行政村,“西营、马厂、高岭、牛家场、保和庄属于过渡性的就近入学划入北小分校,该5村搬迁完成后,将到安置地附近入学。”房山区教委相关负责人如是解释。 以长阳万科为例,2016年该小区有220名适龄儿童需要入学,而北小分校计划编制4个班合计160个学位,仅长阳半岛业主的子女都无法容纳。

基本情况

在《长阳笔记》一书里,有原万科集团高级副总裁、北京区首席执行官毛大庆如何通过各种途径以及关系引进北京小学的描述。北京万科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当年引入北小分校,的确得力于毛大庆通过其私人关系和个人影响力,否则,很难引进这些优质品牌教育配套小学。” “万科支付15万发展基金,用于总校与分校的干部教师培训研修工作。”这是”四方协议”中的相关表述。

北京万科承认:“相当于用这样一个附加条件来吸引北京小学进驻长阳半岛项目。” “可以说,没有万科就没有北京小学长阳分校,万科业主的子女当然应该优先入学。”赵东说,尤其是2012年底至2013年初房山区政风行风热线公开回应此事后,他更是无法接受其他小区业主来”搭便车”。

讨论

  • 万科半岛小区业主是否享有”优先入学权”?

  • 万科半岛小区业主是否有权益受损?当如何进行救济?

  • 万科权利是否受损?当如何进行救济?

  • 四方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关于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一、依法保障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小学、中学属于公益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幼儿园和学校的土地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