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权利三: 入学资格案件

入学资格

  • 第三人侵犯入学资格权

  • 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王娜娜案   

河南省沈丘县现年33岁的王娜娜2003年参加高考,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2015年她发现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了。 王娜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去年5月,我申请大额信用卡时被拒绝,银行工作人员说,我自己填的个人信息和他们审查的不符,银行审查的是大专学历,我自己填的是高中学历。”   

王娜娜随即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发现一名叫做”王娜娜”的学生。“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大专学历,2003年9月入校,2006年7月毕业。身份证号是我的,姓名是我的,出生年月是我的,但照片不是。”  

王娜娜案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于25日下午成立了专项调查组。25日晚,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发布的紧急通知表示,“我院往届毕业生王娜娜存在学籍造假、冒名顶替问题,据学籍档案显示,该生2003年8月经我院现代农艺专业录取,后调整至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学习,2006年7月毕业。”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调查组向媒体表示,王娜娜被冒名顶替一事属实,学院于2月27晚注销了假”王娜娜”的学历信息。

2016年7月,涉及王娜娜事件的13人被罚的依据公布,其中3人移交司法机关;11月,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以找不到法律法规依据、无权恢复学籍为由,拒绝王娜娜的学籍恢复申请。

2017年9月18日,通过重新参加高考,王娜娜接到来自洛阳理工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成为该校经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

罗彩霞事件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东县人,她和王佳俊均为邵东一中2004年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2004年参加高考,获得514分。罗彩霞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复读后考入天津师范大学

王佳俊2004年高考成绩为335分,2004年9月,时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王佳俊的父亲)在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的帮助下,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随后通过伪造罗彩霞的迁移证、高考档案,并通过同学关系最终使女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降低20分定向补录。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代领了假罗彩霞(即王佳俊)的录取通知书。

罗彩霞事件

2009年3月1日,罗彩霞到建设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被银行告知其本人信息与网上身份不符合。原来系同班同学王佳俊冒用了罗彩霞信息,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

省联合调查组6月2日通报了相关信息。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已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此案的邵东县一中教师张文迪、原邵东县公安局界岭派出所所长姚亮生因违纪违规,被邵东县纪委立案查处。其中,张文迪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降级处分,姚亮生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降级处分。

罗彩霞事件

2009年4月22日,罗彩霞一纸诉状将王佳俊作为第一被告、将王峥嵘、杨荣华、湖南邵东县第一中学、湖南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分别作为第二、三、四、五、六、七被告告起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6月,又将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教授追加为第8名被告。

10月26日,王峥嵘被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8月13日案件以和解结案,被告王峥嵘一次性向罗彩霞支付4.5万元赔偿金,罗彩霞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齐玉苓案

1990年,住在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的齐玉苓(17岁)参加中等专科学校的的统一招生考试,总成绩为441分,最后录取济宁商校财会班。同村的好友陈晓琪(17岁),未通过考试,利用父亲陈克政在村裡担任党内支部书记,向滕州八中、济宁商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行政人员串通,将自己顶替齐玉苓的名义就读济宁商校。

1993年,齐玉苓筹钱借了6000元买了一个户口,在邹城技工学校学习。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被分发到中国人民银行西门口储蓄所工作。

齐玉苓案

1996年,齐玉苓从邹城技工学校结业,被分配到山东省鲁南铁合金总厂担任女工,因工厂减员分流被迫下岗,开始兼差卖早点和快餐盒维生。

1998年,任职于鲁南铁合金总厂的齐玉苓,突然遇到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的部员拜访,说是来庆贺齐玉苓弄瓦之喜,齐玉苓跟随该部员来到滕州支行,发现监督员牌子下的储蓄所主任是自己的名字,但照片是陈晓琪本人。发现真相的齐玉苓原先找陈克政理论,陈克政先是表示齐玉苓已放弃升学,将机会让给陈晓琪的理由,后给了齐玉苓五千元人民币要她封口,齐玉苓不妥协,陈克政派人到齐家进行暴力骚扰。

齐玉苓案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陈晓琪等人,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5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 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齐玉苓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讨论

  •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如果可以,以何种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宪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相关规定

《教育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齐玉苓案

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批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齐玉苓案

2001年8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做出最终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谭兰莉与曹彩红、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道祁家湾中学一般人格权纠纷案(2016年)

基本案情

1991年6月,谭兰莉、曹彩红分别冒用谈春芳、李春仙学籍在祁家湾中学报名参加初级中等教育考试,谭兰莉冒用谈春芳名义取得中考504分成绩。同年9月,曹彩红以谭兰莉冒用谈春芳名义取得的中考成绩作为武汉市卫生学校委培生入学就读,于1994年6月毕业。

1991年9月,谭兰莉发现谈春芳被武汉市卫生学校录取,便前往祁家湾中学、黄陂区教育局了解,但未得到明确答复。同年11月23日,曹彩红家人为曹彩红冒用谈春芳名义入学事宜与谭兰莉母亲严喜莲协商并支付1500元,严喜莲出具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经手人严喜莲。保证无事。91.11.23”。

1996年初,曹彩红以谈春芳名义持武汉市卫生局1996年1月9日出具的证明,到××医院(现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工作至今。

讨论

谭兰莉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余波

  • 陈春秀事件

  • 苟晶事件

延伸讨论

你是否支持冒名顶替入刑,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徐思嘉诉武汉理工大学取消学籍案

基本情况

2008年8月,原告徐思嘉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六中分校,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武汉理工大学录取,2008年9月至2012年4月就读于被告所属的文法学院法学专业,现已修满各科学分。2011年10月,被告接到举报信称徐思嘉为”高考移民”。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新疆招生办出具”关于协查2008级学生徐思嘉情况的函” 。

2012年1月12日,新疆招生办向被告回函:“经查,贵校2008年法学专业录取的新疆考生徐思嘉,考生号08650104110246,身份证号652101199110281022,户籍不符合我区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恳请贵校按规定取消考生徐思嘉的学籍。”并附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的说明一份,以及没有加盖印章署名为吐鲁番地区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的报告一份。

2012年3月7日,被告以原告徐思嘉户籍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为由,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款及该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校学字[2012]7号《关于取消学生徐思嘉学籍的决定》。

基本情况

2012年3月12日,原告徐思嘉向被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后,于当日又向新疆招生办发出”关于进一步协查徐思嘉高考报名资格的函”。新疆招生办于2012年4月9日、4月18日出具了回复,其中,于2012年4月18日回复:“经公安机关确认,徐思嘉在新疆吐鲁番市公安局大河沿镇派出所落户时间为2007年11月23日,不符合该区当年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该生高考报名时所提供的户籍信息不实,恳请贵校按规定取消考生徐思嘉的学籍。

并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徐思嘉户籍迁人迁出情况的说明”及鄂迁字第00287553号户口迁移证。证实2007年11月23日徐思嘉及其父亲落户时,相关民警违规操作将二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更改,并将二人的人口信息系统落户时间提前了两年。2012年4月12日,被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书:维持被告校学字[2012]7号《关于取消学生徐思嘉学籍的决定》。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  

第六十五条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讨论

  • 取消徐思嘉的学籍是否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

被告武汉理工大学接到原告徐思嘉为”高考移民”的举报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武汉理工大学虽收集了新疆招生办出具的原告徐思嘉报名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时户籍不符合该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意见以及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的情况说明,但未对原告徐思嘉的户籍流转等报名资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无法充分印证原告徐思嘉不符合新疆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事实。武汉理工大学在作出取消原告学籍决定后的申诉程序中,再次委托新疆招生办协助调查,收集了原告徐思嘉高考报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应属于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在作出取消原告徐思嘉学籍决定时,主要证据不充分。

法院判决

取消学籍意味着普通高等在校学生丧失学生身份,对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按照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本案中,武汉理工大学作为具有对学生教育管理权限的高等学校,在作出取消原告徐思嘉学籍处理前,应当告知其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同时告知原告徐思嘉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原告徐思嘉的陈述和申辩。但被告武汉理工大学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决定前已经遵守了法定程序,因此应当认定武汉理工大学作出取消原告徐思嘉学籍决定的程序不当。

判决:撤销被告武汉理工大学于2012年3月7日作出的校学字[2012]7号《关于取消学生徐思嘉学籍的决定》的行政行为。

案件后续

徐某老家在天门市某镇。2005年,徐某考入天门一所重点高中,如果人生轨迹不发生变化,她将以湖北考生的身份正常参加高考。洪山区法院的庭审档案显示:变化发生在2007年,也就是高三那一年,小徐的户口被迁移至新疆吐鲁番市大河沿镇,自此她摇身一变成为了新疆人。更吊诡的是,她的户口迁移证上显示的申领时间为2007年11月23日,而在新疆落户时,户口本上显示的迁入日期变为了2005年11月23日。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户口迁入两年以上的学生,才能获得在新疆参加高考的资格。户口迁入时间的提前,意味着小徐将享受新疆相对较低的录取分数线及相关优惠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出具的一份调查报告称,“大河沿镇派出所民警违规操作,将落户时间改为2005年11月23日。”老徐对记者说,那个时候镇上向新疆移民参加高考的人并不在少数,“我们也是跟着潮流在走。”

后来武汉理工大学新闻发言人沈革武介绍,二审过后学校给小徐补发了文凭,主要是基于法院的判决,“因为一审、二审我们都败诉了。”

王晓闲与黄河科技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案

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录取通知书,通知原告被被告录取为普通专升本法学专业学生。2018年9月1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道,并办理了入学手续。入学当天,原告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8000元。审批通过后,原告将贷款回执单交给了被告处。因原告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剩余学费,遂向被告负责人申请缓交学费,并向学院辅导员请假打工赚学费。

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原告学籍未注册,并声称贷款回执单失效,要求原告全额缴纳17000余元学费,否则不予办理学籍登记。原告在两天时间内筹集到8000元学费向被告处缴纳时,被告拒收。随后原告收到短信通知,国家助学贷款8000元已被被告划扣。原告多次到被告处了解协商,被告均拒绝配合原告办理学籍登记,并被要求退学。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学籍注册登记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原告国家贫困助学金的发放及原告的学期考试,更可能导致原告学业无法继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后来,原告向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学籍注册登记

基本情况

2019年2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王晓闲的起诉。

2019年7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王晓闲的起诉。

2019年9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讨论

学校因学生交不起学费不予注册学籍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根据以上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黄河科技学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既非行政机关,亦非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其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被告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具有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学籍管理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

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学籍登记,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讨论

  • 学生对民办高校的学籍管理处理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教育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讨论

  • 黄河科技学院不予注册学籍的行为是否合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项俊、武汉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武汉大学拟招收2011年博士研究生并发布《武汉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该简章第九部分告知考生,报考普通培养类别的研究生为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录取时需将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武汉大学,请考生报考时慎重选择。

  项俊报名参加了武汉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考试,报考类别为普通培养。项俊参加考试后,武汉大学拟录取其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普通博士研究生,并于2011年6月30日制作了《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入学纪念卡》拟发给项俊,因项俊未将其档案转入,武汉大学未向项俊发放《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入学纪念卡》。

基本案情

   因项俊承诺会将其档案转入,武汉大学允许项俊先入学,后转入档案。项俊在新生报到时未填写”入学登记表”,在其”2011级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入学材料登记表”档案来源一栏注明”未报到”、在中学、大学和硕士、博士入学、工作、党员等档案栏目中均为空白、其亦未在”2011级研究生报到注册表”上签到,哲学学院向研究生院档案室报送录取材料时,标注为”未录取”。

武汉大学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未向该校研究生院及时报告这一情况,未将项俊从上报名单中删除,致使在拟招录准备阶段预录的项俊电子学籍等相关信息自动生成。

基本案情

  项俊入学后,武汉大学向其发放了《武汉大学研究生证》,该证载明项俊系2011级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11年9月入学,学号2011101130006。武汉大学还为项俊办理了电子学籍注册并将该信息导入研究生管理系统网和教育部学生信息网。

  2011年10月,武汉大学对2011年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了复查,未认定项俊属于不合格者。项俊取得了2011学年学分6分。2014年3月28日,项俊所在单位向湖北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关于同意项俊同志档案调离省人才中心的函》,但项俊仍未将其档案调入武汉大学。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武汉大学在其研究生管理系统网站上,将项俊的学籍状态标注为”取消入学资格”。同日,武汉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将项俊的学籍信息清除。

项俊对武汉大学”取消入学资格”的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判决武汉大学恢复其学籍、允许继续博士学业。

项俊于2011年9月13日缴纳了2011-2012学年住宿费、代收费共计1150元;于2014年4月1日缴纳了2012-2013学年住宿费1000元、2013-2014学年住宿费1240元,于2014年4月4日缴纳了2013-2014学年学费16000元,于2014年4月9日缴纳了2011-2012学年学费16000元、2012-2013学年学费16000元。

讨论

  • 取消入学资格是否合法?

  • 学校的行为本质上是取消项俊的”入学资格”,还是其”学籍”?

相关规定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湖南城市学院取消学生入学资格事件

基本情况

关于取消土木院新生王栋入学资格的情况通报

  王栋,男,汉族,2000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祁东县人,现为学校2018级土木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大一新生。

  9月19日凌晨,该生在网络微博以”贵州省省草王英俊”网名,在网络上发布”爱国是不可能爱国的,老子一辈子都不可能爱国”、“都他妈大学生了还爱国,我看你就是蠢货”等辱国言论,遭网友举报。益阳市有关部门和学校进行核查,查实了网名”贵州省省草王英俊”的为我校土木专业新生王栋,王栋对所发错误微博言论供认不讳。

  又查,2018年9月9日入学以来,多次在学生宿舍发表辱国言论,且不听同学劝阻,并对同室同学爱国言论冷嘲热讽。

基本情况

鉴于王栋散布辱国等极其错误言论,影响极坏。根据《国家招生考试规定》及《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和《湖南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湘城院发〔2017〕91号)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王栋入学资格。 学校将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决反对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在全校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全校师生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爱党爱国爱人民,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而努力。

湖南城市学院党委宣传部

2018年9月22日

讨论

  • 湖南城市学院取消王栋入学资格是否合法、合理?为什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湖南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